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是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区域的各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对现有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改进物业服务,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问题,《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张女士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也认可自己未向物业公司申请空置房减免。同时,物业公司也考虑到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愿意对相关物业费进行减免。自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也当场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所欠物业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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