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司不能随意辞退三期女员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而正常情况下公司要辞退员工,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毕竟还有工作要交接。那在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在工作交接期内,员工怀孕了,公司可以继续辞退这位女员工吗?上海法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判例。
小万于2018年5月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合同签了2年,到2020年5月20日到期。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416.67元。
1.还算友好的开始
2020年2月19日,公司以网络电话的形式联系小万,突然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和小万谈妥经济补偿等问题后,公司在第二天往小万家寄了两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小万当着快递员面签字后,快递员当场取回一份。
协议中双方不仅确定了经济补偿金额为56,301.02元,更是约定了离职时间在2020年3月20日,也就是说小万有一个月的工作交接期。
2.一场意外发生
在2月20日下午(签协议当天),小万向公司申请了10天婚假,时间从2月24日到3月4日。结婚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在3月11日小万在医院被诊断出“已怀孕49天”。小万将这一结果告知公司,并提出顺延劳动关系至“三期”结束的要求。
3.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延续产生歧义
因为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小万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结果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小万不服该裁决,遂起诉到法院。
4.一审法院裁决(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513号)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小万提出在劳动关系续存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员工怀孕,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而言的。小万的说法,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小万的情况,因归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驳回小万的请求。
5.二审法院裁决(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
小万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4种情况,公司可以和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俗称劝退;
2.女员工在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徇私舞弊,在外兼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
3.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
4.女员工自己提出辞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无视《劳动合同法》,违法辞退女员工,但是公司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也就是俗称的2N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4种情况,公司不可以和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不能以女员工身体原因、工作能力不足,辞退该员工;
2.不能以裁员名义,辞退该员工;
3.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怀孕,劳动合同默认顺延至三期结束。
话说小万一次性拿到5.6万的经济补偿,不好吗?为什么又仲裁,又民事诉讼的,她就图恢复劳动关系,回公司上班吗?
我们先来算下,这笔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为工作1年,补偿1个月工资。小万工作了差不多2年,应得补偿9416.67×2=18833.34元。假设当时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小万,小万要求公司按赔偿金额度来支付经济补偿,那就得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也就是9416.67×2×2=38466.68元。
但实际上,公司是按6个月,或者说3倍的经济补偿向小万支付的。这个赔偿法,不可谓不高了。我想这个赔偿方案,小万起先是能接受的,但是关键小万怀孕了。
怀孕意味着基本找不到工作,从3月20日起离职,当小万怀孕2个月,后面8个月孕期,还有生产后1年的哺乳期,一共20个月的收入可能就没有了,这相比6个月的工资补偿,小万其实亏大了。
我认为小万是一个好人,遇到这种事,有的人可能会趁肚子还没大起来,拿了经济补偿,赶紧找一份新工作,让新公司接盘这个烫手的山芋,但是小万没有这么做,为她点赞。
至于这家公司,看到员工要结婚了,就把人给辞退了,好像有些无情,但是毕竟给了3倍的补偿,应该算得上有义。按公司补偿的金额,其实就算是违法辞退员工,也超过赔偿金不少了。
在离职交接期,发现怀孕这种事,是双方都没意料到的。在这件事上,只能说公司一方是值得庆幸的,因为再晚点就全盘计划落空了。对于小万而言,虽然很吃亏,但是毕竟怀了一个小宝宝,也算是一件喜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