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等案例并不少见,法院在进行认定时也由于没有统一规则而作出不同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于与公司公章有关的常见的四个问题作出权威解答,通过对于该解答的分析,能够对于公章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原则上能认定系公司行为
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认定是公司行为,相对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以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在人数不多的公司里,法定代表人通常就是大股东,或者是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对于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能够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代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同意法定代表人直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符合常理,不应过度增加相对人的注意义务。
二、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需要视情况而定
持加盖合同公章的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章所有人的关键。
以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通常签单需要经历前期较为漫长的交涉过程,而不是所谓的销售人员拿着盖有公章,但内容空白或未填写关键信息的合同,双方便当场签订买卖合同。在相对人前期有前往公司进行协商、公司有书面授权某员工符合某事宜等相关事实足以是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认为该员工确实有权利权限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生效。
对于公司而言,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需尽快对合同盖章、合同签订等流程进行梳理并制定或完善相应制度。
三、印章种类原则上需要与合同类型相匹配
对于部门比较多的公司,为适应管理需要,通常会配置多种印章。除公章外,还可配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印章,有的公司甚至光是某一种印章都配了十几个,如合同专用章可以有合同专用章(一)、合同专用章(二),等等。
在实际认定中,还是要根据通常交易习惯而定。如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如加盖人事专用章显然不符合常理,但如果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鉴于借款合同也在财务范畴,结合相关事实,亦可能被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
四、印章与备案不一致,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印章需要在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相对人可以通过查询确认印章真伪。以杭州为例,相对人可通过“杭州印章网”查询公司印章是否是否和备案印章相一致。但让相对人在每次交易中都对印章进行核对并不符合交易便捷,如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公章是真的,则合同仍然有效。如相对人与公司有多次业务合同,先前一直使用某公章,后公司公章变更但未通知相对人,公司业务员继续用原来的公章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公司仍应根据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