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方某于2018年去世,房屋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归方某所有,原、被告作为方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留的遗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律师分析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湛律师接受胡某1、胡某2、胡某3的委托,代理其进行继承纠纷诉讼。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其制定诉讼策略。
湛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屋方某所有,系方某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共同继承。胡某4与方某同住,负责其生活起居、就医、丧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由胡某4继承,归其所有;胡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1、胡某2、故房屋折价款各270000元;
二、6000元房屋使用费,归被告胡某4所有;
三、驳回胡某1、胡某2、胡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