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两个案例——真功夫和罗辑思维。
真功夫
潘宇海是真功夫的创始人,他建立了真功夫的一套所谓的产品标准,后来他引进了他的姐夫蔡达标,最初的股权结构是潘宇海持有50%股权,蔡达标和其妻子(也就是潘宇海的姐姐)各占25%,蔡达标后来离婚时,妻子放弃了25%股权,这样潘宇海和蔡达标各占50%股权,即使是后来有PE加入,他们二人的股权还是同时降为47%,正所谓一山不容二虎,最后各方在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时,谁也不肯让步。一开始蔡达标把潘宇海赶出了核心管理层,后来潘宇海反过来揭发蔡达标挪用公款。几番争斗之后,蔡达标锒铛入狱,潘宇海大权独揽。看似胜负已定,实则两败俱伤,真功夫发展降速,融资不畅,上市遇挫,估值缩水,痛失好局。有人说真功夫事件蔡潘二人离婚是关键,但我认为关键不在于家族矛盾而是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真功夫的股权结构被称为史上最差股权结构。
逻辑思维
曾一度被外界看好的黄金搭档罗振宇和申音,最终因为股权分配问题而分手。整个罗辑思维的品牌和运营上,罗振宇花了很多心思,但罗振宇在公司中只占股18%不到,而申音占股82%多,这样的股权分配对创始合伙人来说非常不合理。
我先把这两个案例抛出来,就是想告诉,对于创始团队,一个好的股权分配是有多重要!
股权架构这么重要,哪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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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合伙人股权设计及分配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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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
合伙创业讲究情怀,这本身没有错,因为大家共同开创事业,必然有共同的价值观、必然志同道合,但是大家最终也要实现各自的实际利益。这个实际利益体现在哪就体现在公司股权、股比上。股权比例是合伙人在公司项目中作用和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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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也许我们在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朋友、闺蜜,大家觉得什么股比不股比的,先做事,把事做成了再说。这种做法必然要出现问题。大家和和气气的时候都没定下来的规则,一旦出现分歧就更不能达成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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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中国的企业尤其在设立时必须要有一个带头大哥,有一个领袖人物,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比如真功夫,一会儿是蔡达标有公司控制权,一会儿是潘宇海有控制权。一个稳定的公司不可能有那么多控制权,只能有一个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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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融资
现在投资人跟你谈投资的时候,会关注你的产品、你的理念、你的情怀,也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一个比较差的股权架构,投资人肯定不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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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每个创业者都有一个IPO的目标,希望自己的创业项目将来有一天能去主板或者海外敲钟,除了老干妈的老板,资本市场必然要求企业股权清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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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权在现阶段中国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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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我们认为,创业企业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归根到底,是合伙人股权。它基本奠定了一家创业企业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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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性
创业企业的产品出点问题,可以通过快速迭代解决。技术或运营出点问题,影响的是公司短期发展。但是,如果合伙人股权出问题呢?经常是不可逆的“车毁人亡”。开局稀里糊涂,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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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
在过去,创业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虑合伙人股权问题。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但是,对于合伙人股权这个新课题,中国很多创业老手和新手都缺乏基本的认知。
讲了这么多关于股权结构设计重要性的问题,那么下面谈一谈怎样能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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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间股权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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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大股东控制权
什么是大股东?什么是控制权?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谁出的钱多谁就是大股东,谁就说了算也就是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但我们很多初创企业老板都是缺钱的,要经过A轮、B轮甚至C轮融资,股权是在不断的稀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留公司的控制权。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可以现在去思考,控制权就一定是控股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些大佬们是怎么掌握公司控制权的?
说到阿里巴巴我们可能没人不知道,说到他我们也自然会想到一个人那就是马云,大家一定认为马云是阿里巴巴的大股东,但是马云只持有阿里巴巴不到5%的股权,他是如何做到的呢?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老大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持股1%,联想教父柳传志持股仅为0.28%,马化腾在腾讯公司也仅持股12%。就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持股也仅仅只有9.48%。
为什么他们那么少的股权都能掌控企业的命脉,原因就是他们都做了公司股权的顶层设计。他们都将公司法活学活用。
公司法应该说是给了股东最充分的自由意思的体现。而股东的自由意思是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的,我们经常把公司章程比喻成公司的宪法,就是不管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还是财务总监他都要听这个宪法的,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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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个性化章程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呢,创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如何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样
举个例子,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两个股东,你出800万,我出200万,正常股权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许这个哥俩5:5分账,只要上面这两人同意,这事谁也管不着。因为这种约定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很多创始人在成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用的都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对于法律规定的但是条款都忽略了。
以上我列举的就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但是条款,象其他关于股权转让时剩余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会的召开形式、召开期限、对于董、监事、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限制呀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做出约定以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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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确保控制权的方式
投票权委托的模式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比如说最近打的比较热闹的宝万之争。
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境外架构的AB股计划
以上这些都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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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权结构不可取?
什么是差的股权架构?
再举西少爷这个例子,在公司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始人团队分崩离析。三个创始人分别占股40%、30%、30%,这样的股权架构有什么问题?——没有一个人占51%以上,也即没有一个人有公司的控制权。在我看来,创业初期主要创始人持股51%都还不够,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老大持股三分之二。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
另一个案例就是2015年11月2日,娱乐产业垂直媒体微信平台“首席娱乐官”创始人之一邹玲发文《很遗憾,“首席娱乐官”即日起将暂停更新!》,其与另一创始人陈妍妍因股权纠纷公开决裂。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话的,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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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的股权结构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他对创业项目的贡献不一样,虽然你出100我出100大家出资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的擅长点不一样,贡献度就不一样,如果出资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企业早期还是OK的,项目没做成就不讨论了,项目做成了合伙人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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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股东绝对不可取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规范,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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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分的股权结构
均等里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比如真功夫,通常这样的公司会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决议。因为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权的股东通过。
通常的创业公司表决权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这种情况下,5:5的股权是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那么导致的局面就是一个股东控制公司财务章证照,另外一个股东逼急了就只能申请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两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困难。最终的结局就是两败俱伤。
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但是,项目跑2年后,创始人认为,自己既出钱又出力,吭哧吭哧却干成了小股东,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却是大股东,不公平。想找其他合伙人进来,却发现没股权空间。投资机构看完公司股权后,没有一家敢进。优秀合伙人与后续机构投资人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
我们见过太多上市公司投资个三五百万,甚至有的孵化器投资个三五十万,都热衷于控股创业企业。他们认为,股权占的抢的越多越好。很多初创企业,一开始把股权当大白菜卖。
等到公司启动融资,发现股权结构不对,想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时,发现微调早期投资人股权就是动人家价值三五百万的蛋糕,是活生生“烤”验人性。人性,又很难经得起“烤”验,结果经常是鸡飞蛋打。
根据统计数据,高达19.49%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由外部投资人控股。这些企业在未来招募合伙人与外部融资时,都会经历股权之痛。如果没有在创业早期调整股权结构,这会给后续合伙人与机构投资人进入添堵,进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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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是比较理想股权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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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一
绝对控股:创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权,合伙人18%(指的是联合创始人)员工期权15%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绝对的老大,开具玩笑话可以为所欲为了,因为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策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这里边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67%刚好超过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老大。
这种股权模式适合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创业思路,掏了大多钱,自己的团队自己的技术。案例:京东刘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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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二
另外一种控股方式是创始人51%,合伙人32%,期权17%
的股权,就是公司大多数事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独上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如果没有其他小股东同意决策不了。所以这种模式可以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而不释放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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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三
创始人34% ,合伙人51% 期权15%
这种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搅和权,怎么这么说呢只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决定权
适合:对于创始人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创始人或者投资人比较强势,所以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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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人不适合直接持股
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企业在早期发放股权时应该慎重,下面谈谈哪几类不易持有股权或者说不易过多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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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需要借助很多资源发展企业,这个时候最容易给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作为合伙人。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而不是考虑股权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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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大牛,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 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03
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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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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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代持对初创公司的意义?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鉴于: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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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留股权及其对融资的意义?(浅谈)
我个人觉得大股东一般要预留20%-30%的股权,因为一般企业都会有ABC三轮融资,天使投资人一般会投不低于10%,因为他不光是投钱,他还要关注和参与这个企业,所以如果投入低于10%,与他投入的精力不成比例的,当然也有多点撒网,比如每个企业都投个3到5个点,所以具体预留多少股权都是个案,取决于公司项目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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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机制
1
设计合伙人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合伙人也跟夫妻的关系差不多,有的夫妻能够相伴到老,有的就只能分道扬镳。合伙人中途退出也就相当于夫妻间的离婚。
之前有创业朋友提到,他们四人合伙创业。创业进行到1年半时,有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不合,他又有个其他更好的机会。因此,他提出离职。但是,对于该合伙人持有的公司30%股权该如何处理,大家卡壳傻眼了。
离职合伙人说,我从一开始即参与创业,既有功劳,又有苦劳;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章程也没规定;合伙人之间也没签署过其他协议,股东退出得退股;合伙人之间从始至终就离职退股也没做过任何沟通。因此,他拒绝退股。
其它留守合伙人说,他们还得把公司像养小孩一样养5年,甚至10年。你打个酱油就跑了,不交出股权,对我们继续参与创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公平。
双方互相折腾,互相折磨。这肯定也不是个案。
所以说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关系到企业是否能有一个好的结局,设定这个机制是企业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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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应如何约定及何时约定
股权退出机制我个人认为,创始人引进合伙人时就应该约定了,这相当于婚前财产约定,因为一旦结婚就存在随时离婚的可能,合伙人一旦进入公司他就存在离开的可能,因为人是非常善变的。
那么如何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呢?现在通常的做法就是股权成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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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是合伙创业,股比是5:4: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了,就走了,这个时候他手里有10%的股权,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来成熟,意思就是我们一起干四年,企业四年能成熟起来。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1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10X1/4的股权,也就是2.5%剩下的7.5就不属于他了,剩下的可以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享有,也可以再找合伙人代替C。
当然了,这里边你也可以约定如果干不到一年的就要收回全部的股权。这里边我们不提倡进行公司回购股权,因为那涉及到公司的减资,手续比较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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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1百万的粉丝,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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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融资进度
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评价,可以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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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营业绩,也就是企业的营收、利润
除了上面的股权成熟机制外,我们也要考虑到还有一些情况发生了也要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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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中途退出对公司的影响及如何将这些影响降到最小?
1、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你的职责,比如身体、能力、个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伙人不能继续履职,这种情况股份必须让出来。
2、在重大岗位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被解职,这个也要把股权让出来。
3、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会遇到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合伙人退出,因此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出法律解决方案,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比如说离婚,这里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土豆网在即将赴美上市时,因为CEO王薇的离婚大战导致土豆网上市计划搁置,虽然最后土豆网上市成功但最终由于错过了最佳时机而损失惨重,后来就有了坊间流传的土豆条款。
中国的离婚率现在这么高,因此创始合伙人的婚姻状况牵动着公司的市值,所以我们在合伙人协议里会建议约定特别条款,所有合伙人一致与未来或现有配偶约定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只可以享有股权所分得的财产利益,但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还有关于继承的问题,公司股权属于遗产,《公司法》、《继承法》都有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利益,但是创业项目讲究人和性,如果继承人是大爷、大妈显然如果继承了股东资格对项目是不利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财产权益。著名的影视公司就是随着其创始人李明的突然离世,导致几个继承人之间纷争不断,最终风险投资人讲几个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人回购股权,一个本是前途一片大好的企业最终风雨飘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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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理论,不管说得多天花乱坠,都很难精确计算各方的具体持股数量。如果算小账,算八年十年,也没法精确计算。股权架构设计,只能是算大帐,做模型,把团队分利益的标准统一,让团队感觉相对公平合理,股权不出现致命的结构性问题。我个人股权结构其实也无所谓好与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